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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0万“醉驾”入刑的“违和感”是什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言志说法 Author 袁志

作者 |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 | 言志说法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不经意间,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已经达到每年30万人左右,“醉驾”已攀升为刑事犯罪中的第一大罪。从2020年统计数字看,其已经比盗窃罪高出了1.71倍。


  这一是说明虽“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广为人知,但期望“醉驾”入刑带来的威慑并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酒后开车的效果,还是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二是每年30万人被贴上犯罪者的标签,虽不能说是在制造社会对立面,但作为一个轻罪网罗那么多人进去,总是社会不愿意承受的负担。


  尤其在我国,犯罪后带来的附随后果是相当的严重,显性的就有开除公职、吊销特定的执业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子女就业受到限制等等,隐性的还有被标签化后给生活和工作带来的种种不便。不仅是个人,还有社会都会为一个酒后开车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


  因此,实务界为“醉驾”入刑松绑的呼声是越来越高,在全国的很多地区,已经通过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实质性提高了“醉驾入刑”的实质门槛[1]。在学界也开始对“醉驾”普遍性入刑的合理性以及在醉驾案件中如何寻找出罪的理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虽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如果国家在治理犯罪过程中投入的资源已经和实际取得的效果不相匹配时,应当反思是否适当,但这并不能成为不予治理的充分理由。因为从犯罪学的角度,并不会存在刑法将某一行为规定犯罪并给于严厉的惩罚,就可以起到完全威慑和阻却该类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犯罪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正常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是刑法以及国家暴力机器存在的基础。因此,从统计数字看,“醉驾”入刑虽然没有起到期望的预防和控制功能,但就此质疑“醉驾”入刑的合理性是简单和片面的。至于“醉驾”入刑的门槛是否太低以及简单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判断标准是否太单一,只是规制方法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且我认为,每年30万人因“醉驾”入刑,“醉驾”成为刑事案件中第一大罪之所以引发关注,甚至可以说带来严重的违和感,不是这些人不应当或者不该为其酒后开车的行为付出代价,而是因为他们被犯罪化后带来的附随后果令人不安,让人担心和感到害怕。


  当一个社会处处都存在一失足就只能遗成千古恨的陷阱时,会让大家感到莫名的不安和恐惧。在奉行积极主义刑法观,通过刑法更为广泛和深入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通过不断提前预防和控制不法行为以维护社会安全下,如何把刑法手段停留在就事论事,不延伸和波及到与不法行为本身没有太大关联的人和事之上,或许才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重点。


  我接触的“醉驾”案件并不多,但在有限的“醉驾”案件中,当事人的后悔和害怕不是因为醉后开车要被关多久,担心和害怕的是因此要被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吊销特定的执业资格以及子女会受到影响。他们在面临刑事追诉时,想尽各种办法想爬上岸来,也是想保住工作和不让子女因自己的犯罪记录受到影响。我也了解到,实务界人士在为“醉驾”松绑时,很多时候也是出于对“醉驾”者今后工作和生活的考虑,不愿意和不想看到一次酒后开车的行为就改写了一个人的人生。


  当然,从理性的角度,我们可以认为“醉驾”之人是咎由自取,谁让其不遵守规则。但这其实是对社会大众遵守规则的意识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把一个人对某项规则的破坏延伸到其还会破坏其它规则,从而一次违规就遭到彻底的否定性评价。这样的思维方式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这不仅缺乏对人性的深度洞察,是在以非白即黑、一黑俱黑的简单思维面对复杂的人类行为,而且由于刑法编织的法网日趋严密,除了一些自带“恶”的自然犯外,还存在大量的法定犯。这些法定犯对规则和秩序的违反,并不代表他们就是彻头彻脑的坏人,也不代表他们对某项规则和秩序的违反,就同样会破坏其它规则和秩序。在很多时候,我确实很难以理解为什么我们已经意识到不合理之后,还要采取一刀切的手段,对犯罪的人、对犯罪的人实施的犯罪不加区分,都得承受和面对除刑罚之外,还要一起承担刑罚之外的附随后果。


  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倡导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是一种通过司法能动的做法,避免大面积的犯罪化并以此来消弭和减少社会的对立面。这种做法对“醉驾”等轻微犯罪的治理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可以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来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三统一。但我更希望看到的是,我们在观念上能不能放弃那种一黑俱黑的思维模式,不要在“醉驾”等轻微刑事犯罪上,普遍性适用刑罚之外的附随后果。


  我们应当看到,在刑法轻微犯罪体系日趋严密和多样的情形下,社会公众对这些轻微犯罪该纳入刑法的体系并不会有多大的异议,担心和害怕的是“犯罪化”后的附随后果,这样的附随后果才是不可承受之痛。“醉驾”等轻微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会产生违和感,违和感来源于犯罪化后的附随后果。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犯罪的形态在发生改变,我们对犯罪以及犯罪之人的态度也应当随之发生改变。




注释
[1] 如笔者所在的地区,酒精含量在每一百毫升130以下,如无特殊的情节,法院可以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检察机关也可以据此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比“醉驾”入刑的每一百毫升80的法律门槛要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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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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